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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假农药未获奖励引纠纷-【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20:50:29 阅读: 来源:护眼仪厂家

为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规范对农业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2018年1月15日,我省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办法出台。

按照该办法,举报农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遵循“一案一奖、重案重奖”的原则,给予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办法同时也明确将7项举报行为列为不予以奖励的范围。

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高了,但一广西市民夏某反映称,他“举报”后没有得到奖励,并对农业执法机关将自己当初的“举报”认定为“投诉”表示不解。

真相到底如何?

◎文/ 新法制报记者付睿

“举报假农药” 未获奖励引纠纷

2018年7月25日,南昌市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依法对南昌优璇福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出售标签不合格农药一案作出处罚。

5个月过去了,事件并未就此了结,围绕是否应该给予奖励一事,广西一当事人和行政执法单位的看法,并不一致。

据了解,2018年1月15日,江西省农业厅出台了一项“举报有奖”政策,规定举报相关农业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并追究了相关违法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可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同年11月20日,当事人夏某向江西省农业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给出说法:为什么不给他奖励。

11月26日,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出答复:因你反映的情况属于投诉事项,依据《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江西省农业厅公告第3号)有关规定,申请人不属于举报有功人员,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夏某为此表示不满。12月13日,夏某向新法制报记者介绍说,他身在广西,了解到江西这一奖励办法出台后,于2月2日,拨打了“12316”投诉举报电话,将自己亲身经历的一件事进行了反映。

夏某称,2018年1月份,他从淘宝商城购买优璇福杀虫剂喷剂产品,物流流程图证明发货地址是南昌市。使用该产品后药效差,并且身体出现红疹现象,怀疑是假农药,要求调查。

随后,“12316”将线索按属地管理原则转交南昌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处理。“期间(我)多次询问自己举报企业的查处情况,得到的答复均是‘你的举报情况正在调查’。”夏某回忆说,3月2日,他直接向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反映此事。

此后,夏某所反映的企业被依法查处。不过,夏某并未得到举报奖励款,当他询问举报奖励一事时,被告知他的举报是投诉,并不属于举报有功人员,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涉事公司被依法查处

2018年12月20日,新法制报记者赴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了解具体情况。据该办公室的一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显示:南昌优璇福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出售标签不合格农药一案,主要违法事实为销售农药的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57条第三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该案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为:1、没收违法所得8316.5元,2、罚款2万元。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完毕。

对此,该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证实,该案由南昌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转办,他们负责办理。

当日下午,记者前往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了解情况,该总队信息科一负责人向记者证实,涉事企业确实被依法查办。

据其介绍,2018年3月7日,南昌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会同西湖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对南昌优璇福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设在南昌西湖区的仓库展开实地调查,在现场未发现夏某举报的产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过某进行了询问,过某称:共购进1000瓶,销售了286瓶(其中220瓶销售给广西夏某一人),剩余714瓶全部退回生产企业了。

“2018年3月22日,执法总队将夏某反映的事情转南昌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理。”据了解,5月3日,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对该企业立案调查。经查实: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号为WP2009035 ,实际是WP20090035。该登记证国家已正式登记,实属印刷企业印刷错误。

7月17日,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25日,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曾起诉后又撤诉

2018年12月24日,记者电话联系了南昌优璇福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负责人过某,他表示:“产品不是假药,只是标签不规范,实为印刷错误。”该产品适用于家庭、酒店、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对蚊子、苍蝇、蟑螂等害虫有效。

据过某提供的两份证明显示,一份为南昌东吴印业有限公司证明,证明由于排版设计人员一时疏忽,核对稿件时漏掉一个数字0,导致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出错。

浙江宁尔杀虫中药有限公司的证明中还称:本批次产品共生产1000瓶,生产日期2017年12月6日,卖掉286瓶,剩余714瓶全部退回。

过某表示,他曾经在电话和微信中与夏某沟通赔偿一事。当时公司承诺无条件赔偿2000元,并退回货款还承担退货运输费用,但遭到拒绝。过某说:“夏某一定要我们赔2.5万元。”

过某受访时称:“一次性买220瓶产品的个体非常少见”,他觉得可能碰到了“职业打假人”。

过某还提供了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8)贵0981民初3875号的民事裁定书,其中载明,原告夏某诉被告南昌优璇福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浙江宁尔杀虫中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某于2018年12月17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自己果园用的才一次性买了这么多的。”夏某受访时说,“法院审理当日我没有时间才撤诉的,而且撤诉并不算败诉”。对于“职业打假人”身份,夏某给予了否认,并称“职业打假人”就应该将其举报当成投诉吗?

执法部门:不属于举报有功人员

那么,投诉和举报如何认定?夏某的奖励该不该给?

对于答复书为何会写 “因你反映的情况属于投诉事项”,总队信息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经办案机关调查,夏某向商家购买货值6000多元的产品,之后向商家提出2万多元的索赔款,所以表述为投诉事项。

“核发举报奖励的标准一定要严格按照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实施,只有案件办结后才可认定投诉举报人是否符合举报有功人员。”该负责人说,“夏某所指,4月10日邮件回复‘再次感谢您的举报’,是处于案件办结中的礼貌回复用语。”

“认定当事人不属于举报有功人员是有原因的。”该负责人解释说,2018年5月28日,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与夏某电话联系,请他提供购买的产品样品并协助调查。5月29日,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又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协查函给夏某,同时还以电子邮件方式函告夏某,请其提供所购买产品样品进行检测,以利于调查。在协查函规定的时间内,夏某未向办案机关提供。

对此,夏某表示,他当时了解到该公司已经被查处,既然已被查处,提供产品样品不是多此一举吗?

“由于夏某不配合调查,以至于无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故无法确认其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假农药。”该负责人说,根据《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第五条第一项“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之规定,夏某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有功人员,不予奖励。

新法制报记者注意到,该奖励办法明确将“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农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农业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的”等七种行为列入不予奖励行列。

律师:举报和投诉的区别在于申请人的意思表示

南昌某律师事务所高律师认为,举报和投诉的区别关键在于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他人(单位、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向有关权力机关主张自身权利;举报是指行为人向权力机关提供他人(单位、组织)存在不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或线索,要求相关部门追究不法行为人的责任。申请人既可举报,也可以投诉,主要区别在于究竟是以维护自身权益为主(投诉),还是以追求不法行为人的责任为主(举报)。本案中,申请人向农业执法部门请求查处某农药销售企业售卖假农药的行为,从其意思表示及其对奖金的强烈要求看,被答复属于投诉显得措辞不够严谨。

高律师认为,由于申请人没有积极协助农业执法部门查处他所认为的假农药(如提供证据),农业执法部门无从认定该企业是否销售了假农药,尽管发现该企业销售农药的标签存在印刷错误的瑕疵并以此为由进行了处罚,从这点看,申请人就算属于“举报人”,也不属于“举报有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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