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六种情形免征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日前出炉。根据要求,自2014年12月31日起,凡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该收费标准试行两年。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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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免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
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建设军事设施的;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记者 赵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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