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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市下发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通知《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16 01:14:43 阅读: 来源:护眼仪厂家

牡市下发《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通知》

“采用虚假证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最高将面临50万元罚款;未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擅自组织进户的开发建筑单位,情节严重将被取消相关资格……”11月2日,记者从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了解到,我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通知》下发后,监管部门将严惩违规竣工备案行为。

违规进户将严惩开发单位

据工作人员介绍,《通知》中主要明确了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办法,加大了对违规逃避竣工验收备案责任的建设开发单位的查处力度。

其中,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就擅自组织进户的建设开发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除了依法严厉处罚外,还要将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警示直至取消资格。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将对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使用造成损失要赔偿

对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同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返修复查无法整改需告知

此外,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明确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发现的无法进行整改的不合格项,建设单位要履行告知义务,与业主就有问题住宅进行协商验收。实行业主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业主参与监督分户验收全过程,并有权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后需在竣工验收前解决问题。对不能解决的,应书面告知购买人,在双方知情并认可的情况下达成买卖协议,避免事后质量纠纷。

(责任编辑:臧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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